通判 [tōng pàn]
1 官名。在知府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。
例 嘉兴通判。——清·张廷玉《明史》
英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,etc.;
1 公正裁决。
2 官名。 宋 初始于诸州府设置,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。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,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,号称监州。 明 清 设于各府,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,职务远较 宋 初为轻轻。 清 代另有州通判,称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职。
1 职官名。宋初,为制衡各地权势过大的藩镇,乃派朝臣通判府、州的军事,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职掌兵民狱讼,但实际上亦负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贞程度的任务。
英语 local magistrat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