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ōng pàn

通判


拼音 tōng pàn 
注音 ㄊㄨㄥ ㄆㄢˋ

词语解释

通判    [tōng pàn]

1   官名。在知府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。

   嘉兴通判。——清·张廷玉《明史》

  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,etc.;


引证解释

1   公正裁决。

2   官名。 宋 初始于诸州府设置,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。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,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,号称监州。 明 清 设于各府,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,职务远较 宋 初为轻轻。 清 代另有州通判,称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职。


国语辞典

通判  【tōng pàn】

1   职官名。宋初,为制衡各地权势过大的藩镇,乃派朝臣通判府、州的军事,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职掌兵民狱讼,但实际上亦负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贞程度的任务。

  明·刘兑《金童玉女娇红记》:「小官王仲贤,洛阳人氏,见任眉州通判。」 《幼学琼林·卷一·文臣类》:「郡宰别驾,乃称『通判』。」

英语   local magistrate


近音词、同音词


词语组词